福州晚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全国率先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近年来,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的出现,为女性劳动者提供了快递员、送餐员等新就业形态。
三审稿规定:省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加强对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障;企业、行业协会与工会可以就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依法合理确定假期时间与工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待遇标准;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三审稿设立“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章节,细化困难妇女救济措施,完善控告检举、妇联维权、公益诉讼、救助帮扶、心理服务等多种救济帮扶形式;强化就业创业支持,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发放妇女创业专项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扶持和帮助生活困难女性就业;强化身体健康服务,明确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定期组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推动为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
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三审稿完善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重大财产权益决定决议的程序性规定,重点保障妇女自主落户权益、土地山林承包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