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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一快递站工作人员竟是外省涉毒逃犯……
2021年6月8日,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禁毒大队接到线报,在裕安辖区某快递站的工作人员系外省一涉毒逃犯。
接报后,裕安分局禁毒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对嫌疑人开展摸排。6月9日上午,禁毒大队民警在城南派出所的全力协助下,在裕安区城南镇周谷堆市场一快递点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
后在其快递车上当场搜出数盒疑似毒品伽马羟丁酸,也就是所谓的“迷奸水”,目前,该案仍在深挖之中。
吸食毒品危害巨大,长期吸食会导致吸毒者的生殖系统、消化系统、免疫系统、呼吸系统,尤其是神经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请广大群众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一旦发现有人吸食、贩卖毒品,请第一时间报警举报!
入梅啦!六安将迎大范围持续强降雨
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消息,今日安徽南部将正式进入梅雨期。这个时间较常年6月16的入梅日期偏早。
省气象台的预报显示,入梅后预计大别山区和皖南山区降水持续时间长,可能引发山洪地质灾害,要防范短时强降水和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对户外作业、交通出行的不利影响。
未来十天过程累计雨量预报
预计未来十天,安徽雨带不稳定,呈南北摆动态势,其中10日大别山区和沿江江南、13-14日全省自北向南分别有一次较明显降水过程,并伴有雷电、短时强降水和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未来十天累计雨量:大别山区南部和江南西南部100~150毫米,局部150~200毫米;其他地区50~100毫米,局部100~150毫米。与历史常年同期相比:淮北地区偏多5成~1倍,大别山区和江南北部偏多4~6成,江南南部接近常年,其他地区偏多3~5成。
气象部门提醒,入梅后大别山区和皖南山区降水持续时间长,局地雨强大,需防范山洪地质灾害、城乡积涝等次生灾害,加强中小水库的巡查防守。密切关注短时临近预报预警,防范短时强降水和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对户外作业、交通出行的不利影响,做好雷电和大风防御。
梅雨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特有的天气气候现象。“黄梅时节家家雨,青草池塘处处蛙。”由于正是江南梅子的成熟期,故称其为“梅雨”,此时段便被称作梅雨季节。
一般年份的6至7月长江中下游地区进入梅雨期。据省气候中心统计,我省淮河以南平均入梅时间为6月16日,出梅为7月10日,梅雨期长度平均为24天,梅雨量江淮之间为270毫米,沿江江南320毫米。但入梅时间、梅雨期长度及梅雨量年际变化很大。
省气候中心历史数据显示,我省入梅最早的是1991年5月18日,出梅最迟的是1954年7月30日。梅雨期最长的是1954年,长达57天。江淮之间梅雨量最多的是1991年(939毫米),沿江江南是1954年(1014毫米),比常年偏多2到2.5倍。也有少数年份没有明显降水,如1958、1965、1978年,称为“空梅”。
去年,我省皖南山区和沿江西部于6月2日,这比平均6月16日的入梅时间要早了10多天。8月1日出梅,2020年安徽整个梅雨季长达60天,长度排名历史第一。
去年入梅当天,省气象台就启动了重大气象灾害(暴雨)四级应急响应。梅雨期间,我省遭遇多轮的强降雨,雨带南北往复多次,全省普遍出现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甚至出现了大暴雨。
六安一90后开车撞上行人,致人死亡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乡**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3期**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驾驶浙F****2号小型轿车沿关沙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金寨县关庙乡关庙街道“永振电器”门口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在金寨县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18日经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认定:蔡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对被害人李某某积极施救,主动向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目前保险公司赔付部分还未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