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三项制度
2017年,宁夏马某等人通过聊天工具,与外地人员勾结生产制造假币,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向安徽、北京等20多个省(区、市)大量出售假币、假币半成品和假币生产工具,并通过寄递渠道寄出。最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认定马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
案件的焦点有两个:第一,快递员没有履行实名收寄义务,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快递员没有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非法伪造物品,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第一个焦点,《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本案中,犯罪分子用“马某甲”“余显森”等身份信息发送假币。快递公司在收寄快递时,对身份的查验流于形式,犯罪分子得以用虚假身份寄出假币。
反恐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应当对上述案例中的快递公司处以罚款,并对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涉及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快递员没有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邮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由此可知,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是快递公司的法定义务。快递员在收寄快件时应当开箱验视。
假设快递员切实履行了验视义务,即便在误以为假币是真币的情况下,也不应当收寄。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七)各种货币”。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无论快递员是没有开箱查验,还是误以为是真币而收寄了快件,他们都不能免于处罚。
(摘自国家邮政局邮政业安全中心《禁寄物品类安全案例汇编》)
编辑|李平;爆料|010-88323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