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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因疫情延期,快递费要不要付?

信息来源:eoroo.com   时间: 2022-03-31  浏览次数:22

  泉州晚报·泉州通客户端5月7日讯(东南早报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安法 文/图)日前,因拖欠快递费逾2万元,安溪一名男子被快递公司告上法庭。经法官调解,该男子同意结清快递费。

  2019年5月17日,原告某速递物流公司与被告黄某签订一份国际速递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某速递物流公司为黄某提供全球范围的速递服务。而后黄某先后多次在原告处邮寄快递包裹,经双方结算,截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快递邮寄服务费人民币23131.23元。

  为讨回该笔欠款,2021年3月1日该速递物流公司将黄某诉至蓬莱法庭。承办法官陈进水在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此次纠纷的症结源于新冠疫情对国际货运的影响,于是在征求双方意见后,组织开展了庭前调解。因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陈法官决定开庭审理此案。

  近日,该案在蓬莱法庭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表示,原告延误投递导致被告的损失,是因受疫情影响快件无法及时抵达产生的,不应当由原告承担。

  被告则认为,同行业平均签收时间20天,而被告委托的快递4个月还未送达,被客户投诉导致相关损失达20多万元。《往来款项询证函》有约定不可抗力原因应告知被告,但是原告并没有联系被告,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

  因双方争议较大,陈法官到被告的经营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庭后调解。调解中,陈法官向该快递公司和黄某释明,受新冠疫情影响,航班、海运存在停运现象,导致国际货运迟迟无法及时到货,原本约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快递公司也应当履行及时告知的义务,在快件无法按时到达时,应及时通知被告,帮助商家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向双方详细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引导他们在特殊时期,相互理解、共克时艰。

  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和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速递物流公司、黄某双方共同确认,黄某尚欠某速递物流公司快递邮寄服务费13000元,黄某自愿于2021年5月2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8000元。

  【编辑:黄玲】

  (作者: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安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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