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送员陈先生称,其在骑车给客户送货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认为雇佣其为闪送员的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拖车费、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4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陈先生诉称,其下载同城必应公司运营的闪送APP报名闪送员,经同城必应公司审核通过后,参加了公司组织的2小时培训,此后公司给其发放了工牌、工服,自2016年6月16日起担任闪送员。陈先生自行购买交通工具,通过登录闪送APP自主抢单。一开始为选择性接单,自2017年后改为闪送APP派单,不接单的话每次会扣除5元的费用。陈先生没有底薪,每完成一单闪送业务,同城必应公司按照该单收费的80%给陈先生支付劳动报酬。每单业务同城必应公司除获取20%该单费用外,还另外收取陈先生0.3元的保险费。
2018年9月3日,陈先生骑车给同城必应公司客户送货的过程中,与逆行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陈先生在事故中受伤,肇事三轮摩托车逃逸,至今没有找到。当天,陈先生到医院治疗,门诊诊断为:“手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左手小指)”,要求住院治疗,住院诊断为:“1、左手小指开放性骨折;2、左手小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3、左手环指近节指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4、左手环指开放性损伤;5、高血压病。” 陈先生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403.06元,其被撞坏的车辆被交警拖到事故车停车场存放,花费拖车费300元。
2018年10月18日,陈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同城必应公司之间自2016年6月1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2月25日,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以双方系业务服务费用分成为由,认定双方未完全建立劳动关系,驳回了陈先生的仲裁请求。
原告陈先生认为,其受同城必应公司雇佣,以同城必应公司员工的身份为客户运送货物,同城必应公司收取服务费后,按照该笔服务费的80%给原告支付劳动报酬,陈先生在为同城必应公司运送货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同城必应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另外,同城必应公司还收取了陈先生运送货物工作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每单0.3元,陈先生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出现人身意外事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城必应公司也应当赔偿陈先生因为该人身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张倩蓉)